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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5-08-06 发布人: 阅读次数:】
枣发改公管〔2024〕17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有关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推动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造“公正、透明、诚信、满意”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规定,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交通运输局
枣庄市城乡水务局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枣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维护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必须实施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招标人对制定的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进行审查评估的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布。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履行审查职责。招标人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防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五条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设置以下限制条件: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
(二)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
(三)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
(四)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
(五)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设置以下内容:
(一)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设置差异性得分;
(二)根据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分;
(三)根据经营主体投标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得分;
(四)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五)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六)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
第三章 审查方式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本单位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规范公平竞争审查行为。鼓励招标人聘请第三方或者相关法律顾问。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在公开发布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关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由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双签字、双盖章”。书面审查结论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同步线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受理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招标文件是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发现招标文件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或存在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条款的,应当责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改正。
第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本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发出的检查意见后及时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对拒不改正的,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合理条件的,有权提出异议和投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切实履行招标投标主体责任,积极落实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对编制的招标文件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存在违法违规条款、招标行为不规范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严格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及时将违规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