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4-08-09 发布人: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的
通 知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枣庄高新区经发局,有关市场主体:
为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招标人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招标人应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列举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各项主体责任,在招标过程中切实做到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对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招标人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
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章)
2024年7月29日
招标人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
一、标前主体责任重点事项
(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招标人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审计与纪检的监督作用。强化内部控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的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国有企业组织招标的,应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二)严格落实审批核准。招标前应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严格按照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招标。
(三)规范招标计划发布。加强招标需求管理、招标方案策划和工程量清单审核,科学执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规范发布招标计划,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
二、标中主体责任重点事项
(四)规范编制招标文件。严格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依法依规设置资格条件和评标标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枣发改公管〔2024〕177号),书面审查结论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同步线上发布,完成招标后归档保存。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五)依法依规抽取评标专家。招标人抽取的评标专家专业类别须符合项目特点及专业要求,不得随意将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扩大至二级及以上类别进行抽取,不得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积极推行市域内多点分散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六)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人选资格条件应符合《关于规范招标人代表管理的通知》(枣公管办〔2024〕4号)规定,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人代表应当严格遵循“两应当、两严禁”行为规范。
(七)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若招标人选择“评定分离”方式定标的,应将该决策事项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范围,并在招标文件中依法依规设置并量化评标因素及其权重、定标要素及优先顺序等内容。定标活动应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严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定标环节干预定标结果。
(八)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九)依法依规处理异议。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回避实质性答复异议,在答复作出前不得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异议答复中应当包含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相关处理依据。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投诉处理和调查,招标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三、标后主体责任重点事项
(十)主动公开合同及履约信息。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可不予公开。招标人应及时公开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并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
(十一)规范招标项目档案归档。招标人应加强招标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相关资料,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自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归档,电子档案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十二)落实履约管理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健全合同履约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人员变更等情况的跟踪考核、监督管理,严禁中标企业标后转包、违法分包、关键岗位人员随意变更等行为发生。
四、招标人负面行为重点事项
(十三)招标人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随意变更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2.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暂估价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3.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4.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5.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6.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7.招标文件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设置阻碍市场准入的壁垒及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条件。
8.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9.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10.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1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