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1-10-08 发布人: 阅读次数:】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
评标评审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09号)精神,积极探索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有效路径,实现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共用,提高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提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效能,助力营商环境改善,现就加快推进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坚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以“互联网+”为手段,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实现优质专家资源充分共享共用,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的交易服务,构建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生态,推动全省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二、目标任务
2020年底前,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组建信息平台,集成省市资源,为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顺利实施提供软硬件设施保障;建立分类统一工作规程,制定共享通用技术标准,实现省市联动;充分发挥信用信息记录作用,探索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异议(质疑)处置有效办法,推动评标评审阳光操作;实施评标评审服务好差评价,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实现评标评审过程公平公正。
2021年底前,实现全省范围内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常态化,有效防范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公平诚信的交易生态得到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更加优化。
三、组织实施
(一)搭建互联互通的调度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建设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调度系统,发挥平台信息枢纽作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场地要约、专家抽取、信息共享、专家费支付、在线监管等提供服务保障。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需要,设置专门的评标评审场所,配备并不断改善评标评审硬件设施条件,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提供硬件设施保障。
(二)制定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综合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系统条件,研究制定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软硬件系统技术规范,统一网络环境、音视频设备、专家签章设备、系统接口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为加快推进调度系统同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对接提供技术保障。
(三)建立统分结合工作规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规程,规范要约发起和确认、专家抽取、评标评审和结果公示等工作环节。鼓励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水利、交通等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特点,进一步细化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内容,探索形成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分类别工作规程,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推动在全省范围内共享。
(四)探索异议(质疑)处置有效办法。针对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特点,积极探索有效办法,建立权责清晰、公开透明的异议(质疑)处理机制。主场牵头负责按规定向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评审过程中的异议(质疑),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提示并配合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公告,同时采取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当事人。
(五)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体系。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18〕1359号)为基础,进一步完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中各主体信用信息记录体系,厘清主、副场权责边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负责各自场地内的信用信息记录及管理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信用信息记录进行审核、公开及转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约束当事人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诚信活动,共同构建诚实守信的评标评审环境。
(六)构建阳光透明的监管机制。坚持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信息均应面向社会主动公开,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监督作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情况应同步推送至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监管平台,同时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各级电子交易平台、监管平台数据互通、信息共享,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管提供支持。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省市协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统筹协调工作,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积极配合,按照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及时协商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强化工作落实。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工作任务,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职责分工,确保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按计划落地落实。
(三)注重宣传引导。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推进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完善考核检查。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健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的考核检查机制,充分发挥考核检查结果激励作用,促进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断提升和改进工作。
附件:1.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规程
(试行)
2.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技术标准
(试行)
3.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异议(质疑)
处置办法(试行)
4.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信用信息
记录办法(试行)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德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
评标评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管理体系,实现省域内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常态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省域内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各级中心)开展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调度系统是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搭建的为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专家库是指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建立的“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本规程所称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依托调度系统和省市两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通过两个及以上场地完成的评标评审活动。
第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现场分为主场和副场,具体由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与各级中心协商确定。主场原则上设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五条 主场主要职责包括受理进场申请,提供电子交易系统、场地、机位及相应设施设备,评标评审现场的组织和服务工作、牵头副场协助处置异议(质疑)以及信息发布等服务;副场主要职责包括提供场地、机位及相应设施设备,评标评审现场的组织和服务工作,按主场要求提供相关协助等。
第六条 省中心负责为调度系统提供技术支撑;作为主场或副场参与评标评审活动。
第七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坚持“系统协调、分地实施、统一规则、互联互通”的原则,由调度系统负责各级中心间协调联络工作,各级中心按统一标准分别负责评标评审的具体操作及信息互联互通。
第八条 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在各级中心见证下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主要包括要约发起和确认、专家抽取、评标评审和结果公示、应急处置、信用信息记录和资料归档、异议(质疑)处置和监督管理、好差评价等环节。
第十条 场地商洽 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协商确定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主场。
第十一条 进场申请 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登录主场交易系统,按规范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备案)等材料,提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受理 主场接到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并及时反馈申请方;申请条件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
第十三条 要约准备 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与主场进行商洽,形成副场要约,要约包括场地条件、机位需求、开标时间等。
第十四条 要约发起 主场通过调度系统将要约发给副场,并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等待副场回应。
第十五条 要约确定 副场接到要约后无异议,即通过调度系统确认;副场对要约内容提出更改意见时,通过调度系统与主场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确认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变更 要约拟定副场无法确定,主场应商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更改要约内容,通过调度系统重新向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起要约,直至要约确定。
第十七条 场地准备 要约确定后,主、副场应在开标时间前至少一个工作日进行对接,共同检测评标评审活动所需机位、录音录像、远程会议系统等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确保评标评审需要。
第十八条 专家抽取 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领域专家抽取规定在主场抽取全部评标评审专家。专家抽取全过程应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专家确认 专家库系统自动通知抽取的专家,经本人确认并同意,列入评标评审专家名单。抽取专家未予确认或未表示同意,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补抽,直至专家人数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 专家补抽 已确认担任评标评审的专家,有权按规定自行放弃专家资格。出现此类情况时,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对专家进行补抽,直至专家人数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专家签到 评标评审开始前,评标评审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场,经识别系统核验身份并获通过后,主、副场分别按照已解密的专家名单组织专家签到。
第二十二条 评标评审 专家登录主场电子交易系统按以下流程进行评标评审:
(一)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主任;
(二)使用主、副场提供的视频会议系统完成评标评审过程中的讨论;
(三)讨论出现分歧时,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表决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做好记录;
(四)专家在评标评审表、评标评审汇总表和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件上签署意见并经调度系统确认后,评标评审活动结束。
第二十三条 专家离场 评标评审结束,经评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专家可以离场。
第二十四条 结果公示 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提供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结果及评标(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经主场方面核验无误后,在法定(指定)媒体对外公开发布。公示期内,公示内容遇有异议(质疑)的,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技术故障 为保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顺利实施,主、副场应分别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实施方案,做好应急处置:
(一)无法在主场抽取专家时,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可以委托副场抽取;
(二)评标评审开始前突发事故时,事故一方第一时间通知对方场地及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同时向调度系统报备,由主场组织相关当事方按相关规定协商处置;
(三)评标评审过程中突发事故时,事故一方场地应立即组织修复。若不能迅速排除故障,可由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商评标评审委员会,选择等待故障排除后组织继续评标评审,或终止此次活动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评审。
第二十六条 专家缺席 因专家无法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导致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商主、副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信用记录 主、副场参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信用信息记录办法》要求,分别对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评审专家的信用信息进行真实、客观记录,通过调度系统将记录信息推送省中心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资料推送 副场负责在评标评审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评审全过程形成的电子资料通过调度系统推送至主场。
第二十九条 资料归档 主场负责整理评标评审全过程形成的电子资料并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资料归档立卷。资料原件由产生该资料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存。
第三十条 异议(质疑)处置 主、副场收到针对评标评审过程异议(质疑)后,转送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异议(质疑)处置办法》规定作出相应处置。若当事人对异议(质疑)处置结果不满,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十一条 投诉处置 各级中心应按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协助其处置相关投诉。
第三十二条 监督管理 各级中心应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同时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按时公开信息,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服务评价 各级中心应参照相关规定要求,在调度系统服务评价专区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对交易服务规范性、流程便捷性等进行好差等级评价。
第三十四条 服务改进 各级中心应按照服务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支付标准 评标评审专家报酬和差旅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结算程序 按以下程序结算专家相关费用:
(一)由主场通过调度系统,在专家费用结算模块录入专家劳务费、差旅费及专家银行账号信息,专家在评审费用发放表签字;
(二)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在评标评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支付至专家银行卡账户。
第三十七条 支付方式 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应通过调度系统提供的网银、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方式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水利、交通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规程,可根据本规程分别予以完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主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2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
评标评审技术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系统标准化建设,规范建设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室,合理配置所需设备,统一技术标准,实现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系统建设有序、管理规范、信息共享、高效快捷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省域内为各级中心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提供技术保障的操作平台,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 标准制定与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中心负责制定并公开发布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标准,推动标准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应用,不断提高适用性,确保操作平台正常运行。
第四条 各级中心负责标准落地实施相关工作,针对应用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中心反馈,支持省中心做好标准完善和提升工作。县(市、区)分中心的标准实施指导工作由所属市中心负责。
第三章 标准内容及配置要求
第五条 网络环境。为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信息交互网络系统,包括网络路由、网络设备及线路。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一般在互联网环境进行,省及各级中心的评标评审设备、音视频设备等均应接入互联网。互联网带宽应不小于300M。
第六条 硬件部分。为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提供基本设施设备保障,包括必要的基础硬件和可自主选择的设备。其中基础硬件包括满足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需要的房间及机位、信息化门禁系统(具备人脸和身份证识别比对功能,并可接收抽取专家信息)、评标评审及工作人员计算机、各类摄像头、投影机/显示屏、耳麦;可自主选择的设备包括多功能平板和会议摄像机。(参数标准详见附件)
第七条 软件部分。为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提供系统支撑,实现多地数据互联共享,包括音视频会议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费用支付系统和场地机位预约系统等部分。
音视频会议系统:用于专家之间的音视频在线交流,会议系统通过与主场的交易平台的对接,实现网上音视频会议室的创建、专家音视频交流等。
音视频监控系统:包括远程评标评审室的监控摄像头(对角安装实现全方位没有死角)和NVR设备(用于实现本地存储)。
费用支付系统:进行专家费用的支付。
场地机位预约系统:用于查看各级中心机位的空置状态,完成场地的预约。
第八条 软件部分共性需求所需开发费用由省中心负责,地市所需个性化需求开发费用自行解决。
第九条 为加强保密管理工作,软件及硬件设备推荐优先选用国产化设备。
第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签名可通过以下方式任选一种实现:一是主副场均使用多功能平板设备,通过设备进行人证比对、专家签名等;二是主副场均使用CA锁完成专家签名。
第四章 平台联通与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获取场地信息接口。各级中心平台提供webservice接口,省中心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调度系统实时调用,实现调度系统获取全部评标评审场地信息。
第十二条 场地信息变更接口。省中心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调度系统提供webservice接口,各级中心平台调用,平台项目远程评标评审信息变更时,将变更信息推送至该接口。
第十三条 场地使用情况推送接口。由省中心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调度系统提供webservice接口,各级中心平台调用,平台定时将所有远程评标评审场地的使用情况推送至省中心调度系统。
第十四条 评标评审项目信息主动推送服务接口。该接口用于向省中心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调度系统推送已完成的开评标评审项目的场地机位和场地变更的远程评标评审项目数据。由调度系统提供webservice接口,各级中心平台调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组建信息下发接口。该接口用于预约机位以及抽取专家,由各级中心平台提供webservice接口,工作人员在平台完成机位预约和评标评审专家专业选取后,由省中心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调度系统调用该接口。
第十六条 专家费支付平台接口。该接口用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向专家支付专家劳务费、餐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评标评审结果推送接口。评标评审结束后,各级中心平台将评标评审结果推送至省中心调度系统,如果是多标段的项目,需要所有标段都结束后,再将结果推送至调度系统。
第十八条 专家签到信息推送接口。由省中心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调度系统提供webservice接口,各级中心平台将专家签到信息推送至省中心调度系统。
第十九条 推送专家至评标评审系统接口。由各级中心平台提供接口,省中心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调度系统调用,用于把评标评审专家信息推送给各级中心平台,实现评标评审专家信息的自动录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附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室的配置标准
附件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室的配置标准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参数 |
是否必 须具备 |
备注 |
1 |
评标评审计算机 |
主机要求:CPU4核、内存8G、独立显卡GTX960及以上、存储1T。显示器要求:大于等于21吋 |
是 |
|
2 |
桌面摄像头 |
高清USB摄像头或评标评审计算机自带摄像头 |
是 |
|
3 |
耳麦 |
降噪头戴式耳麦 |
是 |
|
4 |
工作人员计算机 |
主机要求:CPU4核、内存8G、独立显卡GTX960及 以上、存储1T。显示器要求:大于等于21吋 |
是 |
|
5 |
投影机或显示屏 |
高清显示、连接工作人员电脑 |
是 |
|
6 |
3倍光学变焦 会议摄像机 |
219万像素,1/2.9英寸HDCOM3传感器支持USB接口输入,免采集卡免驱动,3倍光学变焦,高清1080P分辨率,支持使用USB线传输视频(适用于桌面和天花板安装),支持通过USB接口自主升级程序 |
否 |
|
7 |
监控摄像头 |
高清摄像头,720P及以上 |
是 |
|
8 |
多功能平板 |
定制安卓系统,自动读取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供的标准数据接口,利用消息服务器接收人脸识别、手写签字指令;提供读取到的身份证相关信息;提供人脸识别功能;提供手写签字功能。 |
否 |
|
9 |
房间大小和机位 |
根据本地项目等实际情况建设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室需20平方米以上,5到10个远程评标评审机位。 评标评审机位应背光安装。 |
是 |
|
附件3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
评标评审异议(质疑)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平、高效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异议(质疑)处置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异议(质疑)处置应遵循权责清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主场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遇有异议(质疑)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规定及时向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
(二)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提示并配合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按规定进行公告,同时采取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当事人。
第四条 副场应按照主场要求,为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 异议(质疑)处置
第五条 投标人(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向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质疑)。
第六条 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是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异议(质疑)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异议(质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及答复。
第七条 异议(质疑)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异议(质疑)答复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由主场按规定在法定(指定)媒体进行公开。
第八条 投标人(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质疑)处置不满意的,可以按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主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4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信用信息记录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信用的约束作用,通过信用信息记录及公示引导各方当事人诚信交易,保障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公平公正,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记录依据
参与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行为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如实记录并公开。
(一)政府采购
序号 |
类别 |
行为清单 |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
1 |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
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 4.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 5.限定供应商的企业性质、组织形式及所在地 6.设定最低限价 |
2 |
不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 |
1.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 2.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 3.发布的采购信息内容不完整、不准确 4.未按规定公开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 |
3 |
不遵守保密 规定 |
1.泄露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泄露评审情况 3.开标前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
4 |
恶意串通 |
1.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 2.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排斥其他供应商 3.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参与投标、提供咨询 |
5 |
不按规定组织评审活动 |
1.在投标截止前开启投标文件 2.违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资料 3.对供应商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4.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采用不同的评审标准 5.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能精准对应评审因素量化指标 6.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7.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8.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9.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人数及结构不符合规定 10.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 11.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12.违反规定重新评审或重新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3.授意评标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14.评审前未按规定事先提交相关书面介绍材料或提交的书面介绍材料内容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仍强行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 15.在评审活动中发表影响评审专家独立评判的倾向性或歧视性言论 |
6 |
不按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及验收义务 |
1.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2.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实质性验收 3.接到供应商转来采购发票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4.不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5.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6 |
不按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及验收义务 |
6.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7.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8.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9.不履行验收义务且拒不纠正 10.与供应商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 |
7 |
其他违规行为 |
1.对质疑不予答复或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2.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3.未及时退还按规定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采购需求中存在歧义、重大瑕疵或自相矛盾,致使评审专家无法继续评审 5.经评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审分数畸高或畸低、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评审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但拒绝修改评分 6.向供应商索要或接受赠品、回扣等 |
(二)供应商 |
||
1 |
弄虚作假 |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捏造事实质疑 3.以他人身份质疑 4.没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而进行虚假、恶意、重复质疑 |
2 |
恶意串通 |
1.在投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违规或采用不正当手段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信息 4.供应商之间私下约定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有隶属关系的供应商按上级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的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
3 |
不按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及验收义务 |
1.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未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或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4.违规转包或分包中标项目 5.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6.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
4 |
其他违规行为 |
1.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如实填写偏离 2.寻衅滋事,干扰开标、评审现场秩序 3.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评审区或私下与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触 4.中标、成交后放弃中标、成交 5.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6.无故退出磋商或谈判 |
(三)评审专家 |
||
1 |
不按规定回避 |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
2 |
不遵守保密规定 |
1.在评审结果确定前泄露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2.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3.泄露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3 |
谋取不当利益 |
1.超标准索要或接受劳务报酬、差旅费或其他报酬 2.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4 |
违反评标评审规定或无法正确履行职责 |
1.参与论证时,因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素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特定型号等,导致供应商有效投诉 2.接受评审邀请后非因不可抗力缺席 3.接受评审邀请后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4.委托他人代替评审 5.迟到超过半小时(含) 6.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指向性、引导性、倾向性、歧视性或排他性言行 7.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8.在评审过程中随意发表废标意见 9.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说明 10.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11.经评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审分数畸高或畸低、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评审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但拒绝修改评分 12.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1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14.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15.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等法定义务 16.未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序号 |
类别 |
行为清单 |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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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
1.公开招标项目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2.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时间、内容不一致 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以及资格审查文件等具有明确指向性 |
1 |
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
4.电子标公告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供线下联系方式、强制要求投标人到场 5.设置投标报名环节或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6.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不完整、不正确或前后矛盾,影响投标人投标或影响评标过程及评标结果 7.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
2 |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
1.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及所在地 2.以抽签、摇号等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3.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4.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投标人或特定产品 5.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6.对不同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 7.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投标人 |
3 |
泄露相关信息 |
1.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2.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 |
4 |
串通 投标 |
1.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透露给其他投标人 2.授意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3.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4.授意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5.违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6.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项目中违规参与投标或提供咨询 |
5 |
弄虚 作假 |
提供虚假材料 |
6 |
违反相关规定 |
1.违规设定投标文件发售、澄清、修改及提交的时限 2.违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 3.违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资料 4.超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6.未及时处置异议问题,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7.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上签字或签章 8.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未加盖有效鉴证章 9.未按规定要求提供应公示的合同订立信息 10.违规组织抽取评标专家以及填报评标专家抽取信息 11.违规组织开评标活动 12.对评标专家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不及时答复或不答复 13.组织开、评标或复议过程中,作带有倾向性解释或说明 1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入评标委员会 15.招标代理机构通过高价出售招标文件等资料进行盈利 16.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把握不精准,导致招标工作出现重大偏差 17.招标结束后,逾期未按要求提交完整的项目档案 18.未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 19.不配合、不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等工作 |
7 |
违规确认中标结果 |
1.未在规定时间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或公示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 2.违规确定中标人 3.无故推迟中标通知书办理且无书面情况说明 4.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8 |
违规签订及履行合同 |
1.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2.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3.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二)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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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串通投标 |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变化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 |
2 |
弄虚作假 |
提供虚假材料 |
3 |
违规出租出让资质 |
出让或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
4 |
违法手段谋取中标 |
1.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2.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质疑谋取中标 |
5 |
不履行中标人义务 |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标人不按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5.中标人违规将中标项目的全部或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
6 |
违反交易现场规定 |
1.寻衅滋事,干扰开标、评标现场秩序 2.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评标区或私下与评标专家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接触 |
7 |
其他 |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不按规定解密投标文件 |
(三)评标专家 |
||
1 |
不按规定回避 |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3.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4.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
不遵守保密规定 |
1.在评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2.泄露评标文件、评标情况 3.泄露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3 |
谋取不当利益 |
1.收受相关利益方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2.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差旅费或其他报酬 |
4 |
违反评标规定或无法正确履行职责 |
1.确认参加评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 2.委托他人代替评标 3.不遵守相关纪律要求,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4.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5.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6.私下接触投标人 7.未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变化 8.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9.按他人授意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 10.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情形而随意废标 11.授意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2.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 13.记录、复制或带走评标评审资料 14.不配合、不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等工作 |
二、记录程序
(一)主、副场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行为进行真实记录,并妥善保存证据材料。其中,主场负责记录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相关行为,主、副场分别负责记录各自场地内评标评审专家相关行为。
(二)发现相关行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要求进行真实记录,并将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及证据材料电子文档一并推送至省中心监督部。
(三)省中心监督部审核无误后,通过公开渠道公开相关信用信息记录。
(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及证据材料原件由记录该行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保存。
三、信息变更
(一)被记录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开的信用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可以书面形式向省中心监督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省中心监督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核议后,提出维持、修改或撤下信用信息记录等处理意见并告知异议人。
(三)相关信用信息记录与事实确实不符的,省中心监督部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并撤销公开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四)异议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处理意见由省中心监督部负责保存。
四、公开渠道
信用信息记录及处理结果变更情况,通过省中心门户网站、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以及其他法定(指定)媒体公开。
五、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省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