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5-05-12 发布人: 阅读次数:】
各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就政府采购工程监管工作明确如下。
一、政府采购工程的范畴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和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要求执行。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公开采购意向,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要求包括:
(一)严格政府采购工程预算管理。采购人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随每年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公开政府采购预算,据实筹划、合理评估、认真填报,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全、编实、编准、编细。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预算及项目的审核把关,从源头落实各项政策。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对因采购资金落实不到位产生的合同纠纷等问题,由采购人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
(二)落实公开采购意向。按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采购意向发布后,采购项目有所调整的,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必须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未按要求公开的,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还需按照《关于科学执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通知》(枣发改公管〔2024〕63号)的相关规定提前发布招标计划。
(三)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需求管理。采购人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内部控制机制,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责任,建立健全需求管理制度,并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和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
(四)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一是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范围和依据。政府采购工程中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和修缮项目,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二是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范围和依据。1.工程招标限额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装修、拆除和修缮项目;2.政府采购工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3.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工程项目。以上三类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结合项目的具体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五)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采购人应在山东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中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如实填报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品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金额等相关信息,按照采购方式和项目实际情况上传项目情况说明、需求方案、评审报告等附件资料,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需将“建设招标”选择为“是”,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将“建设招标”选择为“否”。计划备案完成后,方可发布采购公告,开展实质性采购活动。
(六)合同签订与备案。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山东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中备案并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公示政府采购合同。
四、政府采购工程须执行的采购政策
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积极落实支持绿色采购、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等各项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单位部门绩效考核范围。预算执行时,采购人应当在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采购文件、评审规则等环节中充分体现对采购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相关产品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例。
(一)中小企业预留。主管预算单位应发挥部门主管和业务指导作用,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做好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和执行情况的公开工作。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比例需符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相关最新文件规定。
(二)绿色建材推广。在全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加大绿色建材推广使用力度,采购人应按照《枣庄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实施方案》(枣财采〔2023〕15号)中的相关规定,将《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有关要求作为工程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以及合同文本的实质性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工程项目对绿色建材使用的比例和具体要求,加大对绿色建材供应商的扶持力度。
(三)公平竞争和政策功能审查。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需进行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和政策功能审查;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需进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和政府采购文件政策功能审查。
(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鼓励参与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设立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履约保函服务平台”中选择适合本单位和项目实际的合同融资产品。采购人应在采购意向、采购公告、合同文本中注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条款(参考文本详见附件),支持供应商使用“政采贷”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切实缓解供应商融资难题。供应商成功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后,根据融资银行实际情况,采购人应及时在山东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中变更采购合同收款银行账户,畅通供应商合同款支付渠道。
五、涉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采购人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坚持最小化的范围要求,严控涉密政府采购工程范围。涉密部分仅编报部门预算,无需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线下以《涉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形式备案采购计划,经计划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六、政府采购工程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实施主体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管,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管,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采取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和投诉的工程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开展不定向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等。
七、政府采购工程法律责任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活动中,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采购活动依法进行。
采购人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所述情形,及未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流程图
2.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融资参考文本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12日